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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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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閱書
註冊時間: 2007-03-24 文章: 117 來自: 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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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la
註冊時間: 2007-03-27 文章: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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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六月 23, 2009 11:39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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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tchina 寫到: |
可是,人家就是敢去告啊!?你敢嗎?
怎麼都不討論為什麼會被人家告發!
反而都在檢討告發人?! |
他是要被告的人.頂多反告誣告罷了.
先告的就先贏?
莫名其妙被告的.就是"不敢"?
這年頭還有在比敢不敢告人的?
哪有這種事.真是鬼扯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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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china

註冊時間: 2007-03-23 文章: 44 來自: 台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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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2:34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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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檢察官嗎?
是不是誣告?
您說了算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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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china

註冊時間: 2007-03-23 文章: 44 來自: 台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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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2:41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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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la 寫到: | | outchina 寫到: |
可是,人家就是敢去告啊!?你敢嗎?
怎麼都不討論為什麼會被人家告發!
反而都在檢討告發人?! |
他是要被告的人.頂多反告誣告罷了.
先告的就先贏?
莫名其妙被告的.就是"不敢"?
這年頭還有在比敢不敢告人的?
哪有這種事.真是鬼扯透了. |
是不是莫名其妙被告?
等到不起訴書出來再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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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閱書
註冊時間: 2007-03-24 文章: 117 來自: 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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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19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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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tchina 寫到: | 你是檢察官嗎?
是不是誣告?
您說了算喔! |
不認識字就別裝懂,誣告與否並不是檢察官說了算;檢察官只有決定是否要起訴的職權,而非法律本身。
PS.誣告是公訴罪,而公訴罪是只要發現的人都能提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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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劍若夢
註冊時間: 2007-12-29 文章: 386 來自: 台灣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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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5:22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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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tchina 寫到: | | 刀劍若夢 寫到: | | losten 寫到: | 太多香客不明究理,中了廟公外表憨厚的陰毛詭計,對大師兄、二師兄與小師弟,一陣刀劍相加拳腳亂踢。
這會兒還有沒有人跳出來幫廟公主持「正義」!?自甘當廟公養的狗那也由你~~! |
態度輕挑不懂得互相尊重,試圖把某些人比喻為別人養的狗,你是在對誰人身攻擊啊?
你這種的心態沒問題也沒人會信
你所告的3人有名有姓有現實的身分,不要跟我說你不知道不認識,你偏偏要告網路ID,這已經擺明你是要把與媒體對抗網站拖下去,得不到就毀掉它是吧?
這裡沒人在主持正義,多的也只是搓破妳的謊言,指出妳的矛盾之處,妳一方面走體制路線提告,一方面到處PO文試圖搞民粹,只有傻子才看不懂妳在做什麼。 |
可是,人家就是敢去告啊!?你敢嗎?
怎麼都不討論為什麼會被人家告發!
反而都在檢討告發人?! |
是要........敢什麼? 告人嗎? 如果你要幫開欄的幫腔用這種方式只會得到反效果,如果要用類似有沒有種敢不敢之類的,那麼勇敢何不去告告看那些藍色的大官?那些人可告的地方更多吧?
再說你所提的怎麼都不討論為什麼會被人家告發,這不就是開欄者的用意嗎?
到處PO文不就是要搞民粹要大家去討論被告(最好是演變為羅生門),但是問題是要人討論被告也要告發者站的住腳,自己站不住腳很自然的會成為被討論對象,說穿了這是自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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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

註冊時間: 2009-06-06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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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6:33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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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sst 寫到: | | losten 寫到: | 太多香客不明究理,中了廟公外表憨厚的陰毛詭計,對大師兄、二師兄與小師弟,一陣刀劍相加拳腳亂踢。
這會兒還有沒有人跳出來幫廟公主持「正義」!?自甘當廟公養的狗那也由你~~! |
ccl 跟你,台灣小站跟這裡同一時間出現,文章都一樣,一搭一唱演技很好。是誰在養狗啊? |
請注意你的用詞!!!
我跟L並不認識
我只是針對目前的所見來說一說個人感覺
L跟媒的 枝節與恩怨 種種 種會有個是非曲直
網路上罵人要不要付出代價
無端生事造謠,臆測 是不是這次事件的推波住瀾呢?
已經上司法程序就是看證據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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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衣

註冊時間: 2008-07-28 文章: 1136 來自: FORMOSA CESSION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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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7:16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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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抗這個事件既然已經爆發了
就讓風爆範圍擴大吧~
最好是炒到國際社會都知道最好.
媒抗這個風爆,我已經將大略情況透露給美國波士頓
Examiner 的Mr.Michael Richardson.
台派的確是該提高警覺了.
媒抗==>與媒體對抗
以" 與媒體對抗" 為宗旨立站的媒抗網站
相信Mr.Michael Richardson 會有興趣.
我已經告訴他媒抗網站的成立宗旨.
===============================================
Michael Richardson 寄給 我
顯示詳細資料 21:22 (2 小時以前) 回覆
Are there any English language details about the website or lawsuit?
Michael
==============================================
有人能夠回答 Michael 提問嗎?
我回答他, 媒抗網站因為爆發這風暴後, 已經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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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衣

註冊時間: 2008-07-28 文章: 1136 來自: FORMOSA CESSION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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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7:51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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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內,美國波士頓 Examiner 的Mr.Michael Richardson
發表了2篇關於228事件的文章. 其標題都使用到 'political purgatory'
漢文是 "政治煉獄" 之意.
A Republic of China executioner's letter of confession from Taiwan's "political purgatory"
http://www.examiner.com/x-1969-Boston-Progressive-Examiner~y2009m6d23-A-Chinese-executioners-letter-of-confession-from-Taiwans-political-purgatory
A sad Father's Day message to President Barack Obama from Taiwan's 'political purgatory'
http://www.examiner.com/x-1969-Boston-Progressive-Examiner~y2009m6d22-A-sad-Fathers-Day-message-to-President-Barack-Obama-from-Taiwans-political-purgatory
大家知道這位受害者是誰嗎? 以及受害的過程嗎?
http://www.taiwanus.net/roger/blood_228_9.htm
『宜蘭地方父老咸認為以上七人係平素為人正直,頗得人
望,或與 朱正宗市長或羅大偉警務課長, 陳智秘書等結有私隙因而被設
謀陷害之,先邀以鴻門宴之宴, 讓駐軍人員辨 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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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抗的管理核心人物, 因為被告而被傳喚出庭 , 身份不得不曝光於法庭.
請注意: 228事件中受害的菁英份子幾乎都是從事於公眾有關的事業或職務, 媒體報紙業、 法官、 民意代表、 醫界、地方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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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nce
註冊時間: 2009-06-15 文章: 42 來自: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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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9:55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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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l 寫到: | 媒體不是老闆的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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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單中時集團以外的傳播工作者廣泛關注此事,許多中時集團內部同仁也向我們顯示了他們的憂慮,只是礙於身份,不便公然出聲而已。我們要嚴肅呼籲旺旺的主事者立即懸崖勒馬,停止所有不符媒體經營者應有作為的動作,否則我們將有第二波行動,以維護媒體產業健康的經營環境與媒體工作者應有的職業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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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要分明! 才不致落人口舌!
網路雖是開放的 但也有一定的社會功能
當初經營者的理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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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論壇算不算公器? 在專制國家是把網路當公器在管理的
在民主國家, 是否有專門針對網站的法律規範?
以往電波等媒體稀少, 被當作國家重要資源來管理, 申請者必須經政府許可並接受使用"公器"的規範才能營運.
網路時代大家都可以隨時成立一個網站, 無須經過政府許可, 可以互動,留言,討論, 門檻很低, 也沒有人規範, 這算不算"公器"?
我個人認為網站屬於哈貝馬斯所提出的公共領域的概念, 他認為公共領域從18世紀的英國就已經真正存在。那時倫敦社會中的咖啡店變成了藝術和文學批評的中心,逐漸的伸入到經濟的或者政治的如對事件的批評。在法國的沙龍,如哈貝馬斯所說,「觀點從經濟依賴的束縛中解脫」。任何一件新的作品,或者一本書或者一件音樂作品都必須在這裏得到它的肯定(legitimacy)。它不僅僅是一個自我展現的論壇,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一個公開討論一個觀點和公共討論議程的平台。這些平台有被當作"公器"來規範嗎? 經營一個咖啡廳或沙龍, 就必須讓顧客參與經營權嗎?
網路論壇充其量只是一個公共領域, 而非公器! 就像任何人隨時可以在公園擺個肥皂箱演講一樣, 你願意參與, 就留下來, 不合意, 就另找歸宿, 或自創一個
哪有成立網路論壇, 就要接受網友意見和規範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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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china

註冊時間: 2007-03-23 文章: 44 來自: 台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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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0:48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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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刀劍若夢 寫到: | | outchina 寫到: | | 刀劍若夢 寫到: | | losten 寫到: | 太多香客不明究理,中了廟公外表憨厚的陰毛詭計,對大師兄、二師兄與小師弟,一陣刀劍相加拳腳亂踢。
這會兒還有沒有人跳出來幫廟公主持「正義」!?自甘當廟公養的狗那也由你~~! |
態度輕挑不懂得互相尊重,試圖把某些人比喻為別人養的狗,你是在對誰人身攻擊啊?
你這種的心態沒問題也沒人會信
你所告的3人有名有姓有現實的身分,不要跟我說你不知道不認識,你偏偏要告網路ID,這已經擺明你是要把與媒體對抗網站拖下去,得不到就毀掉它是吧?
這裡沒人在主持正義,多的也只是搓破妳的謊言,指出妳的矛盾之處,妳一方面走體制路線提告,一方面到處PO文試圖搞民粹,只有傻子才看不懂妳在做什麼。 |
可是,人家就是敢去告啊!?你敢嗎?
怎麼都不討論為什麼會被人家告發!
反而都在檢討告發人?! | 何不去告告看那些藍色的大官?那些人可告的地方更多吧? |
既然你都這樣說了,
表示你應該握有事証吧?
那就去告發那些藍色大官吧!(給你拍拍手)
還有!現在不是在討論媒抗嗎?
你這樣延伸下去!好像與案情無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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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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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0:51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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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esotw.com/bbs/viewthread.php?tid=2963&extra=&page=18 176樓
losten對力社的質疑(財務及運作的合法性)應該來自於他對「用大家的力社來經營個人的媒抗」此一「現象」的不滿。 有此現象嗎? 我判斷有! 但必須對此現象的意義進一步釐清。首先,媒抗經營的效益何在?可分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前者為經營者可從媒抗獲得的直接與間接可貨幣化的效益(簡單講就是獲利),後者指因媒抗的營運帶給社會非貨幣化的效益,例如對惡質媒體的撥亂反正、提供台派網路交流的場所等等。
經濟效益來自何處?雖然前一陣子有些廣告,但相信微乎其微,可以說媒抗的收入皆來自個人支助。這些人為甚麼要支助媒抗?因為他們認為媒抗的「社會效益」值得這些支助,也就是說當媒抗無法產生所預期的社會效益時這些支助可能消失(因為他們認為不值得),除非經營者自掏腰包否則媒抗就得關門。為甚麼媒抗可以產生這些社會效益?
當然必須有媒抗這個軟硬體系統、系統的管理營運、有價值的網友貼文以及「媒抗」這個品牌,而其中比較重要的是軟體系統的「使用者介面」、「網友貼文」以及「品牌」。軟硬體系統很容易建構,管理也不是甚麼問題,但介面會產生習慣性、貼文是網友的創作、品牌產生凝聚力,但後兩者才是媒抗真正有價值的「資產」。資產如何累積?貼文當然是網友產生的,而品牌是眾多支助者、營運團隊以及網友長期所共同創造的,這就是taichung2050所說的「社會性」。這裡都還沒談到力社,而是要讓大家了解,當媒抗營運團對外尋求支助時,就已經與支助者達成一個「讓媒抗產生社會效益」的默契,此一社會性讓「媒抗」不應該是營運團隊的、更不該是路犁個人的。
如果沒這個認知而致使網站失去社會效益,基本上就是違背與支助者間的口頭協議,沒有負起道義上的社會責任,「媒抗」也會逐漸消失。有人可能會問,媒抗明明就是路犁搞起來的,電腦明明就是私人的,怎麼又說「不該是他們的」?那麼試想,如果媒抗都不再有網友光顧,那還剩甚麼?不是等於一無所有?還會有人支助嗎?觀念基本上是這樣的,媒抗的所有權當然是路犁或營運團隊的,但當大家不再光顧,媒抗可以說就是沒有價值的垃圾。
這個「社會性效益」也是「力社」成立的主因,力社是「公益社團法人」,雖不知其組織章程內容,但基本上就是「公益」,利用「力社」來經營「媒抗」讓它的「社會效益」更大就是「公益」,這也應該是眾人成立力社的初衷。但問題來了,媒抗的所有權屬路犁或原團隊,但力社是數十個會員的集合,如果前者未將「媒抗」贈予「力社」,那就很可能會是「用大家的力社來經營個人的媒抗」的情況。路犁或原團隊等有將「媒抗」贈予「力社」嗎?我猜是沒有,因為我認為原媒抗的經營者缺乏對媒抗所具備「社會性」的認知。
http://www.news100.com.tw/viewtopic.php?p=160795#160795
媒抗與「無名小站」甚至「雅虎」,雖同屬網站,卻完全是不同概念下的產物。「無名小站」與「雅虎」是商業機制股份有限公司下轄商業獲利的網路平台,免費給消費者PO文或提供資訊,藉吸引更多網友消費大眾點閱來謀求商業廣告獲利。
媒抗是非商業平台的網站,它的產品是由媒抗網友無償提供的文章或資訊,甚至媒抗營運的財務資金也來自一般社會大眾與媒抗網友。所以從前面敘述的網站形態我們可以得知:「無名小站」與「雅虎」的獲利歸股東,再由股東集資擴大再投資擴充網站規模;而媒抗的捐款收入是提供媒抗營運,而非挹注媒抗經營團隊的私人口袋。
......................................................................................................
媒抗收受網友與社會大眾捐贈營運資金時,已形成社會契約,這個社會契約意味網友與社會大眾捐贈營運的資金是挹注媒抗讓媒抗存在、發展或說讓媒抗形成一個更好、更穩定的公共論壇。
在這個社會契約形成的前提下,媒抗經營者可不可以把這些捐助納入私人口袋?媒抗經營者可不可以未宣告或預警把媒抗說關就關?
losten 在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1:04 am 作了第 3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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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

註冊時間: 2009-06-06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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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0:54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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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dance 寫到: | | ccl 寫到: | 媒體不是老闆的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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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單中時集團以外的傳播工作者廣泛關注此事,許多中時集團內部同仁也向我們顯示了他們的憂慮,只是礙於身份,不便公然出聲而已。我們要嚴肅呼籲旺旺的主事者立即懸崖勒馬,停止所有不符媒體經營者應有作為的動作,否則我們將有第二波行動,以維護媒體產業健康的經營環境與媒體工作者應有的職業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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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要分明! 才不致落人口舌!
網路雖是開放的 但也有一定的社會功能
當初經營者的理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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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論壇算不算公器? 在專制國家是把網路當公器在管理的
在民主國家, 是否有專門針對網站的法律規範?
以往電波等媒體稀少, 被當作國家重要資源來管理, 申請者必須經政府許可並接受使用"公器"的規範才能營運.
網路時代大家都可以隨時成立一個網站, 無須經過政府許可, 可以互動,留言,討論, 門檻很低, 也沒有人規範, 這算不算"公器"?
我個人認為網站屬於哈貝馬斯所提出的公共領域的概念, 他認為公共領域從18世紀的英國就已經真正存在。那時倫敦社會中的咖啡店變成了藝術和文學批評的中心,逐漸的伸入到經濟的或者政治的如對事件的批評。在法國的沙龍,如哈貝馬斯所說,「觀點從經濟依賴的束縛中解脫」。任何一件新的作品,或者一本書或者一件音樂作品都必須在這裏得到它的肯定(legitimacy)。它不僅僅是一個自我展現的論壇,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一個公開討論一個觀點和公共討論議程的平台。這些平台有被當作"公器"來規範嗎? 經營一個咖啡廳或沙龍, 就必須讓顧客參與經營權嗎?
網路論壇充其量只是一個公共領域, 而非公器! 就像任何人隨時可以在公園擺個肥皂箱演講一樣, 你願意參與, 就留下來, 不合意, 就另找歸宿, 或自創一個
哪有成立網路論壇, 就要接受網友意見和規範的道理? |
媒抗是用私人財產器具來開放的一個公共平台,供台派大家來發文,討論.
但是礙於需要(長久經營),才成立力社來募款.
力社是一個社團法人,就有他的規章,必須按規章來行使權力跟義務.
問題就出在,拿法人的募款所得去對特定的私人網站論壇去作捐輸.
所有會員都說好就沒問題.
但程序跟文件都要照社團法人的制度去走,應該沒人會有意見!
現在看起來就是這個部分L 有意見(跟大多數的社員意見不同)
那為什麼L要興訟提告呢? (不是大家都是媒抗的資深網友)
L跟路之間 怎麼溝通最後變成訴訟?(這只有兩造才清楚)
後又有許多聽說,指控,臆測,猜測跟隨意扣帽子,誰誰的動機,目的又怎樣.....
讓整件事情變成更複雜,更羅生門!!!
現在變成提告人到處申冤,被告人卻關站閃人...
阿!台派的媒抗大站,還沒把統媒消滅,自己人去咬來咬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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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china

註冊時間: 2007-03-23 文章: 44 來自: 台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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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1:07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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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文閱書 寫到: | | outchina 寫到: | 你是檢察官嗎?
是不是誣告?
您說了算喔! |
不認識字就別裝懂,誣告與否並不是檢察官說了算;檢察官只有決定是否要起訴的職權,而非法律本身。
PS.誣告是公訴罪,而公訴罪是只要發現的人都能提告的。 |
我看你是書讀多了!讀過頭了啦!
你自己不是說了:檢察官只有決定是否要起訴的職權,
既然是這樣,那當然是檢察官說了算吧!
你算什麼?!
別玩文字遊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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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侍一郎 版面管理員

註冊時間: 2007-03-31 文章: 871 來自: 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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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1:33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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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沒錯!就是進入第3特徵的話說重頭的迴圈!所以我也只好冒險用Free Web Proxy做登入貼文):
一般人都怕無賴,因為大家都怕纏、扯、賴、謠,而如果根性、本性無賴,或者失業而無賴,更甚者是以無賴為業者,那當然更是讓人卻步而退避三舍。因此無賴通常也是無阻,因此更是助長無賴行徑的膨脹、或蓬勃發展。而訟棍一般人會懼怕的原因,是因為訴訟可能是訟棍的常業,卻是一般人的噩夢!這完全無關勇不勇敢!
而無賴通常都有幾個特徵:
1. 提指控、不提証明,或要求惡魔的証明。
2. 提數量頗為龐大的說法、或事件說明,看似鉅細靡遺,不過通常也有一個偏向,那就是多是一些片面之詞,或者死無對證、或無從查證。
3. 不斷地話說重頭,也就是大家所說的迴圈式討論法,是掌握不住主題和進度呢?還是似有意、似無意迷糊含混呢?通常是有意為之的嫌疑重大!
4. 不斷強調自我的正當性。…(發展中如有發現其他特徵,酌量補充)。
實例說明:
在媒抗被抹黑恐嚇-→實際上,卻找不到是誰抹黑、恐嚇的文章?
他家庭生命被威脅恐嚇-→是誰?甚麼時候?如何威脅恐嚇?沒有下文無從查證!
某某涉嫌斂財-→只有事件說法,沒有事証說明。財在哪裡?都不知道!卻可以知道被斂?
媒抗的捐款收入是提供媒抗營運,而非挹注媒抗經營團隊的私人口袋。-→
是的!沒錯!那麼是否有,挹注媒抗經營團隊的私人口袋,的實証或例証呢?等了老半天,會也開完、收支明細據說也已拿到手,但仍是還是看不到!
再來是腦力放輕鬆:
有人似乎有以下這類疑問,其他非當事人網友,大家就腦力放輕鬆動動滑鼠就好!
1. 媒抗站長被告?媒抗站長現在是左家獨,之前是路犁、再之前是小敬。5/15日這三個人被告詐欺,有沒有這回事?有!那媒抗站長被告,有什麼疑問呢?(增) 阿扁路經美國被泛藍台支人丟雞蛋,「台灣總統被丟雞蛋」,可能是美國媒體會如此報導!但是台灣的統媒,可能而且是非常可能,「阿扁被丟雞蛋」而且馬上越洋轉播,找到丟雞蛋的人,他可能也這樣說:「我是丟阿扁,我不是丟台灣總統」。
2. 力社=媒抗?力社成員的官司輸贏=媒抗關不關門?
這 兩個問題應該可以合起來看,問題的重點,媒抗如何成立?可以去參考路犁的說法!力社是在甚麼共識下成立的團體?顯然是又要話說重頭,當初成立的討論,顯然 都是白忙做白工!大家又要重來複習一次!要回答這個疑問,倒是想先請問,力社為什麼成立?是不知道?還是裝迷糊?還是老毛病的迴圈慣習又發作呢?
3. 路犁會不會說錯話?會!有沒有說過錯話?有!他如果說:我可以讓媒抗生就生、讓媒抗死它就死!喜不喜歡?贊不贊同?是另一回事!基本上邏輯或是可能性是可 以成立的!你能否定或否認他具備這樣的power嗎?但是他確實是說錯了!因為他說成力社!我相信他應該至今相當懊惱,因為這個小辮子被抓個正著。
4.媒抗應該是誰所有?
現在檢視媒抗這個網站的所有權,物權(主機等機器)的所有的恆久性,並不受時效消滅的牽制,例如現在媒抗被駭當機無法機能,但是相關所有權並沒有因此變化!也就是所有權只有保存、移轉或抹消!(因為最早的所有,多是在定義土 地,而土地是不會消失的)所有權的現況,這除了路犁能回答之外,請問有人有辦法做其他主張嗎?第二個部分,是誰申請媒抗網域網名的?他就具備有所有權!雖 然是虛擬但是從兩個原則,去判定他的所有權,也就是:直接支配和排他性處分(這個太長,我就先不做名詞說明)!如果是路犁去申請的,理論上除非盜取密碼, 有誰能使用或決定不使用呢?除非沒繳錢被終止,不就是路犁嗎?至於內容那應是屬於著作權的範疇了,我就不多談。
5.公共空間是不是私人財產?
我 野侍大善人,哪一天走路不小心,頭撞到牆腦筋打結,突然決意把門前哪塊田地,種花供大家自由欣賞,甚至喜歡就自己種。日子久了,大家也歡樂慣了,所有權既 沒有移轉、也沒有抹消,是公共空間,但是還是我的私人財產吧?你總不能因為,你老爸時代就常帶你來玩,也自己種了花,就說這不是我的私人財產吧?花你可以 說是你種的,你要帶回可以!但是財產的所有權應該還是我的吧?
公司虧損連連經營不下去要關閉,除了老闆惡性倒閉捲款而逃,員工自救可能也 僅止於,積欠的薪資權益的保障協商,或者自找資金接手經營,還能自救甚麼?難不成:你公司倒閉了,我以後的薪水就沒得領,為了要持續讓我的薪水能領,所以 必須要繼續經營,不准關門!那換你來開公司,我去上班!你敢關閉?我就組自救會!請問哪裡有這樣的公司?麻煩通報一下,我看這陣子媒抗網友,也可能有人失 業待業中。
有以上的疑念之人,當然不是要謀殺誰的人格,我看要煩惱的是,會不會謀殺了你自己的腦筋?倒是頗讓人擔心!
野侍一郎 在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1:58 am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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