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論壇 首頁 南方論壇

 
 常見問題常見問題   搜尋搜尋   會員列表會員列表   會員群組會員群組   會員註冊會員註冊 
 個人資料個人資料   登入檢查您的私人訊息登入檢查您的私人訊息   登入登入 

橫眉冷對千夫指
前往頁面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發表新主題   這個主題已經被鎖定了, 您無法在這個主題編輯文章或是回覆    南方論壇 首頁 -> 一般討論區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發表人 內容
風行者



註冊時間: 2007-03-24
文章: 111
來自: 百年風城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38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losten 寫到:
給我一個:我不能﹝或不准﹞告力社路與左的理由?

左家獨為「力社」理事長亦為「媒抗」站長
路犁為「力社」理事亦為「媒抗」所有人



下面時間點為:2009年4月7~8日

媒抗網站成立於2003年4月,至2009年4月滿6年,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
.....

媒抗真的沒有錢了嗎?錢都跑到哪裡去了?


你當然有權利告 "力社", 但是卻一直扯到媒抗.

你告的究竟是 "力社理事" 還是 "媒抗網管" ?

你告的是力社, 與媒抗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有什麼關係 ?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tonychang



註冊時間: 2009-06-12
文章: 358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42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犯罪推論原則』才能積極找尋證據
==============================================
嗯! 不錯! 你學得很快! 假以時日, 你就能練就一身邱毅及特偵組的功夫!!!

邱毅的功夫就是利用媒體爆料, 亂槍打鳥! 槍在他手上愛怎麼開就怎麼開, 被打中的算你倒楣!

特偵組的功夫是偵查中刻意公開案情製造輿論壓力, 未有效掌握犯罪證據前就先押人後取供, 除了利用一再延押的手段打擊被告之外, 還利用心理戰把一干人都拖下水向被告施加更強大的壓力!


tonychang 在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47 pm 作了第 2 次修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42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風行者 寫到:
losten 寫到:
給我一個:我不能﹝或不准﹞告力社路與左的理由?

左家獨為「力社」理事長亦為「媒抗」站長
路犁為「力社」理事亦為「媒抗」所有人



下面時間點為:2009年4月7~8日

媒抗網站成立於2003年4月,至2009年4月滿6年,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
.....

媒抗真的沒有錢了嗎?錢都跑到哪裡去了?


你當然有權利告 "力社", 但是卻一直扯到媒抗.

你告的究竟是 "力社理事" 還是 "媒抗網管" ?

你告的是力社, 與媒抗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有什麼關係 ?


法律上犯罪嫌疑人「故意」的證據,證明有人: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46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tonychang 寫到:
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犯罪推論原則』才能積極找尋證據
==============================================
嗯! 不錯! 你學得很快! 假以時日, 你就能練就一身邱毅及特偵組的功夫!!!

邱毅的功夫就是利用媒體爆料, 亂槍打鳥! 槍在他手上愛怎麼開就怎麼開, 被打中的算你倒楣!

呵呵~!我沒邱毅的好本事。

我相信「勤能補拙」,我不是預言家或算命的,所以我必須辛苦收集許多證據來支持我的指控。

我比邱毅用功多了~~。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阿東



註冊時間: 2008-11-20
文章: 100
來自: 高雄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57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第一次認識路犁這個網名是在許多年前中時的新聞對談上,

當時的路犁是論述能力很強的本土派戰將,

也因此得罪不少藍色的中時記者,

印象中唐湘龍及另一潘姓記者都曾放話要告路犁,

但話是說得很狠,終究還是不了了之。

藍色記者告不成,多年後綠色的網友付諸行動告了,

不但路犁被告,連帶媒抗也近乎關了。

還是綠色網友有行動力有戰力,

真是功在祖國ㄚ!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59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野侍一郎 寫到:
losten 寫到:
野侍一郎 寫到:
犯不犯罪?你是法官?還是才開第一次檢察庭就已經判定了?
你的頭腦就是裝這些ㄚ?!我的腦當然是跟你裝不一樣的東西!
如果裝一樣那還得了!!
在現代文明的台灣,有一個連小學生都知道的名詞叫做「無罪推論原則」!
也就是所有在審判之前的雙方,都要做無罪推定!現在就指對方犯罪?
你比警察還了得的樣子?

呵呵~!無罪推定是指法官在判決前的公正態度與心證。

我是告發人,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犯罪推論原則』才能積極找尋證據,如果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無罪推論原則』,那告發人還告個屁!?檢察官還需查什麼來起訴犯罪嫌疑人!?


你嘛幫幫忙~~!不懂千萬別瞎扯。


來吧!就給你最基礎的漢文說明吧!再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你在找資料來打自己耳光嗎?

前面你說:所有在審判之前的雙方,都要做無罪推定!

前面話還是熱的,後面你引證的資料: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


再問一次:你在找資料來打自己耳光嗎?


losten 在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05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tonychang



註冊時間: 2009-06-12
文章: 358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02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比邱毅用功多了
===============================================
用功不見得就能有好成績! 除了用功之外, 是否抓到重點才是關鍵! 建議你! 夜深人靜時, 你可以再仔細思考, 你的重點是什麼? 不過, 抓重點, 有些人窮畢生之力也學不來!!!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Sundance



註冊時間: 2009-06-15
文章: 42
來自: Taiwan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04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losten 寫到:
給我一個:我不能﹝或不准﹞告力社路與左的理由?

左家獨為「力社」理事長亦為「媒抗」站長
路犁為「力社」理事亦為「媒抗」所有人



下面時間點為:2009年4月7~8日

媒抗網站成立於2003年4月,至2009年4月滿6年,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

媒抗真的沒有錢了嗎?錢都跑到哪裡去了?


先請教一下, 你掌握了媒抗到底收了多少錢了嗎?
你真的了解媒抗都把這些錢用在什麼地方了嗎?

通篇看到的都只是你說,他說, 道聽塗說, 看不到證據
還寫了廟公的小說, 好像真的一樣

現在推出的貼圖是今年網站的廣告, 我不記得前五年是否有這樣的廣告
但拿今年短暫出現的廣告去推斷六年來一定賺了不少錢
真有問題

可不可以再提一些更高明的證據?

你想告人, 誰也無法阻擋, 沒有人有你這樣的時間和精力.
但要告人也要掌握精確的證據才是, 哪有告人的訴狀只有網頁快照
然後叫檢察官去查網站的?

請告訴我們, 媒抗到底收了多少錢, 用在什麼地方, 被挪作他用或落入私人口袋的有多少?

請別告訴我們某年某月據說, 所以推測應該有多少收入,
請就已經公佈的帳冊指出哪裡不對, 哪裡有問題, 可以嗎?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Sundance



註冊時間: 2009-06-15
文章: 42
來自: Taiwan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18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losten 寫到:

我是告發人,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犯罪推論原則』才能積極找尋證據,如果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無罪推論原則』,那告發人還告個屁!?檢察官還需查什麼來起訴犯罪嫌疑人!?


你嘛幫幫忙~~!不懂千萬別瞎扯。


意思是說你也沒有確切證據, 只有"犯罪推論", 所以要檢察官努力去找囉?

哪天你懷疑老婆紅杏出牆, 不用證據, 只要"犯罪推論"一下就可以去告人了?

幹檢察官真累!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19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undance 寫到:
你想告人, 誰也無法阻擋, 沒有人有你這樣的時間和精力.
但要告人也要掌握精確的證據才是, 哪有告人的訴狀只有網頁快照
然後叫檢察官去查網站的?

請告訴我們, 媒抗到底收了多少錢, 用在什麼地方, 被挪作他用或落入私人口袋的有多少?

請別告訴我們某年某月據說, 所以推測應該有多少收入,
請就已經公佈的帳冊指出哪裡不對, 哪裡有問題, 可以嗎?

呵呵~!

告發人是檢舉告發涉嫌犯罪的身份立場,嫌犯的犯罪證據提供給檢察官。
檢察官是人民納稅下調查證據起訴犯罪的公權力展現。要主動依據告發人所提供的案情證據,積極查察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犯罪證據,原則上越充分越能支持起訴。

你要看證據,你應去找檢察官要,就看檢察官給不給你看囉~~?

要評論或質疑法律問題,請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這欄不是法律啟智教育專欄。謝謝合作~~!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Garfield



註冊時間: 2009-06-11
文章: 65
來自: Taiwan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23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losten大, 您對於力社的財務有意見大家都知道. 問題是今天指控別人的是您, 如果您要大家來做仲裁者, 那麼身為仲裁者, 態度上就必須保持中立. 今天許多網友, 特別是也有在媒抗上出沒的網友, 大家對您的信任度不會比對左家獨, 路黎等人少. 雖然losten大您說了很多疑點, 但是就是沒有相關證據佐證. 簡單來說, 您的指控目前對於眾網友而言, 只有在您的說法成立下才成立. 但是您的說法是否成立, 這個問題是大家無法查證的, 以才需要您提供證據. 最少, 您可以將當初的力社收支明細掃描成圖檔上傳網頁給大家看, 並指出其中的疑點. 另外, 關於一些金額有數十萬卻未列帳的捐款, 也是否請提供可查證的資訊. 在什麼都沒有的狀況下, 這種指控會被視為是在搞曾參殺人, losten大您也不能怪別人會這麼想.

再來就是, 媒抗雖然是公共空間, 可是站方向來沒有跟網友們收取費用(捐款不算數, 那不是強制性的), 同時也未限制網友們在媒抗的發文使用方式. 簡單來說, 今天媒抗站方決定收工不玩了, 誰也沒資格說話, 就像眾多BBS討論版一樣, 人家不會跟討論者收費(那是免費服務), 也不會限制發文者使用自己發表的文章, 但是哪天站方不玩了, 除非有人有本事自己接下去搞, 不然就到此為止, 誰也不能說啥.

最後, 小弟認為這其實是losten大您跟左家獨大他們之間的問題, 實在沒必要每到一個台派網站就Po一欄, 是誰對誰錯大家也不了解, 不如等判決下來再說. 況且您一邊找法院當裁判, 令一邊又要找眾鄉民當仲裁, 然後又不提供事實跟證據來佐證您的說法, 您的手法會讓人感到反感.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26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阿東 寫到:
真是功在祖國ㄚ!

你是站在祖國的立場,表揚我嗎?

謝了~!我不屑!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Olivia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74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37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想建議L大

在聲明第一條,「本人為力社會員。力社不屬於媒抗…」
而力社已經,在您的開欄裡提到,贊成力社解散35票,反對0票,超過會員總數2/3,通過力社解散…
表示您自己也沒投反對票,現在又把解散掉的告出來,把氣出在媒抗

如果誠如您說的,廟是好廟,只可惜廟公的心不在做好事
而您既然是您所形容的萬人迷,何不集合萬人迷的資源
把您的抱負與理想,籌組一個正正當當的社團法人
以及專屬的網站討論區,衝破別站的點閱率
不用像這樣到處寄人籬下的感覺,沒掌握到核心就算了
還開欄被封鎖、寫文被吐槽、貼文被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Lancu



註冊時間: 2009-06-13
文章: 56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44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你的「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著手在替你找尋「真理」與「正義」了,這事情完全在台北地檢署手中了,地檢署仍在偵查,他們如果決定提出公訴,公訴原告是檢察官不是你,被告也不是你,完全沒你的事了,你還這麼辛苦,到處鋪文章,想要引惹大家來對一個偵查中的案子發言,你到底想要什麼?

你到底想要什麼?

要大家給你糖果吃,慰問你的辛勞?
還是要大家給你一塊蛋糕?
還是要每個人給你大聲叫好鼓掌?
還是要每個人拿香跪拜,涕零感恩你這位神?

你的「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著手在替你找尋「真理」與「正義」了,你到底還想要什麼?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rosst



註冊時間: 2009-06-13
文章: 15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58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ccl 寫到:
rosst 寫到:
ccl 跟你,台灣小站跟這裡同一時間出現,文章都一樣,一搭一唱演技很好。是誰在養狗啊?


請注意你的用詞!!!
我跟L並不認識
我只是針對目前的所見來說一說個人感覺
L跟媒的 枝節與恩怨 種種 種會有個是非曲直
網路上罵人要不要付出代價
無端生事造謠,臆測 是不是這次事件的推波住瀾呢?
已經上司法程序就是看證據說話!!


是你麻吉先用狗侮辱人!別演戲啦,說不認識,還能兩人在兩網站同時間出現?騙肖ㄟ!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   這個主題已經被鎖定了, 您無法在這個主題編輯文章或是回覆    南方論壇 首頁 -> 一般討論區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灣時間 (GMT + 8 小時)
前往頁面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4頁(共5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


Powered by phpBB © 2001, 2005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phpbb-tw 維護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