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論壇
|
|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
| 發表人 |
內容 |
風行者

註冊時間: 2007-03-24 文章: 111 來自: 百年風城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38 pm 文章主題: |
|
|
| losten 寫到: | 給我一個:我不能﹝或不准﹞告力社路與左的理由?
左家獨為「力社」理事長亦為「媒抗」站長
路犁為「力社」理事亦為「媒抗」所有人
下面時間點為:2009年4月7~8日
媒抗網站成立於2003年4月,至2009年4月滿6年,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
.....
媒抗真的沒有錢了嗎?錢都跑到哪裡去了? |
你當然有權利告 "力社", 但是卻一直扯到媒抗.
你告的究竟是 "力社理事" 還是 "媒抗網管" ?
你告的是力社, 與媒抗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有什麼關係 ? |
|
| 回頂端 |
|
 |
tonychang
註冊時間: 2009-06-12 文章: 358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42 pm 文章主題: |
|
|
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犯罪推論原則』才能積極找尋證據
==============================================
嗯! 不錯! 你學得很快! 假以時日, 你就能練就一身邱毅及特偵組的功夫!!!
邱毅的功夫就是利用媒體爆料, 亂槍打鳥! 槍在他手上愛怎麼開就怎麼開, 被打中的算你倒楣!
特偵組的功夫是偵查中刻意公開案情製造輿論壓力, 未有效掌握犯罪證據前就先押人後取供, 除了利用一再延押的手段打擊被告之外, 還利用心理戰把一干人都拖下水向被告施加更強大的壓力!
tonychang 在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47 pm 作了第 2 次修改 |
|
| 回頂端 |
|
 |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42 pm 文章主題: |
|
|
| 風行者 寫到: | | losten 寫到: | 給我一個:我不能﹝或不准﹞告力社路與左的理由?
左家獨為「力社」理事長亦為「媒抗」站長
路犁為「力社」理事亦為「媒抗」所有人
下面時間點為:2009年4月7~8日
媒抗網站成立於2003年4月,至2009年4月滿6年,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
.....
媒抗真的沒有錢了嗎?錢都跑到哪裡去了? |
你當然有權利告 "力社", 但是卻一直扯到媒抗.
你告的究竟是 "力社理事" 還是 "媒抗網管" ?
你告的是力社, 與媒抗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有什麼關係 ? |
法律上犯罪嫌疑人「故意」的證據,證明有人: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
|
| 回頂端 |
|
 |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46 pm 文章主題: |
|
|
| tonychang 寫到: | 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犯罪推論原則』才能積極找尋證據
==============================================
嗯! 不錯! 你學得很快! 假以時日, 你就能練就一身邱毅及特偵組的功夫!!!
邱毅的功夫就是利用媒體爆料, 亂槍打鳥! 槍在他手上愛怎麼開就怎麼開, 被打中的算你倒楣! |
呵呵~!我沒邱毅的好本事。
我相信「勤能補拙」,我不是預言家或算命的,所以我必須辛苦收集許多證據來支持我的指控。
我比邱毅用功多了~~。 |
|
| 回頂端 |
|
 |
阿東
註冊時間: 2008-11-20 文章: 100 來自: 高雄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57 pm 文章主題: |
|
|
第一次認識路犁這個網名是在許多年前中時的新聞對談上,
當時的路犁是論述能力很強的本土派戰將,
也因此得罪不少藍色的中時記者,
印象中唐湘龍及另一潘姓記者都曾放話要告路犁,
但話是說得很狠,終究還是不了了之。
藍色記者告不成,多年後綠色的網友付諸行動告了,
不但路犁被告,連帶媒抗也近乎關了。
還是綠色網友有行動力有戰力,
真是功在祖國ㄚ! |
|
| 回頂端 |
|
 |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1:59 pm 文章主題: |
|
|
| 野侍一郎 寫到: | | losten 寫到: | | 野侍一郎 寫到: | 犯不犯罪?你是法官?還是才開第一次檢察庭就已經判定了?
你的頭腦就是裝這些ㄚ?!我的腦當然是跟你裝不一樣的東西!
如果裝一樣那還得了!!
在現代文明的台灣,有一個連小學生都知道的名詞叫做「無罪推論原則」!
也就是所有在審判之前的雙方,都要做無罪推定!現在就指對方犯罪?
你比警察還了得的樣子? |
呵呵~!無罪推定是指法官在判決前的公正態度與心證。
我是告發人,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犯罪推論原則』才能積極找尋證據,如果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無罪推論原則』,那告發人還告個屁!?檢察官還需查什麼來起訴犯罪嫌疑人!?
你嘛幫幫忙~~!不懂千萬別瞎扯。 |
來吧!就給你最基礎的漢文說明吧!再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
你在找資料來打自己耳光嗎?
前面你說:所有在審判之前的雙方,都要做無罪推定!
前面話還是熱的,後面你引證的資料: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
再問一次:你在找資料來打自己耳光嗎?
losten 在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05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
|
| 回頂端 |
|
 |
tonychang
註冊時間: 2009-06-12 文章: 358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02 pm 文章主題: |
|
|
我比邱毅用功多了
===============================================
用功不見得就能有好成績! 除了用功之外, 是否抓到重點才是關鍵! 建議你! 夜深人靜時, 你可以再仔細思考, 你的重點是什麼? 不過, 抓重點, 有些人窮畢生之力也學不來!!! |
|
| 回頂端 |
|
 |
Sundance
註冊時間: 2009-06-15 文章: 42 來自: Taiwan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04 pm 文章主題: |
|
|
| losten 寫到: | 給我一個:我不能﹝或不准﹞告力社路與左的理由?
左家獨為「力社」理事長亦為「媒抗」站長
路犁為「力社」理事亦為「媒抗」所有人
下面時間點為:2009年4月7~8日
媒抗網站成立於2003年4月,至2009年4月滿6年,6年來究竟接受網友及社會大眾捐輸多少錢???
媒抗真的沒有錢了嗎?錢都跑到哪裡去了? |
先請教一下, 你掌握了媒抗到底收了多少錢了嗎?
你真的了解媒抗都把這些錢用在什麼地方了嗎?
通篇看到的都只是你說,他說, 道聽塗說, 看不到證據
還寫了廟公的小說, 好像真的一樣
現在推出的貼圖是今年網站的廣告, 我不記得前五年是否有這樣的廣告
但拿今年短暫出現的廣告去推斷六年來一定賺了不少錢
真有問題
可不可以再提一些更高明的證據?
你想告人, 誰也無法阻擋, 沒有人有你這樣的時間和精力.
但要告人也要掌握精確的證據才是, 哪有告人的訴狀只有網頁快照
然後叫檢察官去查網站的?
請告訴我們, 媒抗到底收了多少錢, 用在什麼地方, 被挪作他用或落入私人口袋的有多少?
請別告訴我們某年某月據說, 所以推測應該有多少收入,
請就已經公佈的帳冊指出哪裡不對, 哪裡有問題, 可以嗎? |
|
| 回頂端 |
|
 |
Sundance
註冊時間: 2009-06-15 文章: 42 來自: Taiwan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18 pm 文章主題: |
|
|
| losten 寫到: |
我是告發人,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犯罪推論原則』才能積極找尋證據,如果告發人與檢察官的立場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無罪推論原則』,那告發人還告個屁!?檢察官還需查什麼來起訴犯罪嫌疑人!?
你嘛幫幫忙~~!不懂千萬別瞎扯。 |
意思是說你也沒有確切證據, 只有"犯罪推論", 所以要檢察官努力去找囉?
哪天你懷疑老婆紅杏出牆, 不用證據, 只要"犯罪推論"一下就可以去告人了?
幹檢察官真累! |
|
| 回頂端 |
|
 |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19 pm 文章主題: |
|
|
| Sundance 寫到: | 你想告人, 誰也無法阻擋, 沒有人有你這樣的時間和精力.
但要告人也要掌握精確的證據才是, 哪有告人的訴狀只有網頁快照
然後叫檢察官去查網站的?
請告訴我們, 媒抗到底收了多少錢, 用在什麼地方, 被挪作他用或落入私人口袋的有多少?
請別告訴我們某年某月據說, 所以推測應該有多少收入,
請就已經公佈的帳冊指出哪裡不對, 哪裡有問題, 可以嗎? |
呵呵~!
告發人是檢舉告發涉嫌犯罪的身份立場,嫌犯的犯罪證據得提供給檢察官。
檢察官是人民納稅下調查證據起訴犯罪的公權力展現。要主動依據告發人所提供的案情或證據,積極查察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犯罪證據,原則上越充分越能支持起訴。
你要看證據,你應去找檢察官要,就看檢察官給不給你看囉~~?
要評論或質疑法律問題,請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這欄不是法律啟智教育專欄。謝謝合作~~! |
|
| 回頂端 |
|
 |
Garfield
註冊時間: 2009-06-11 文章: 65 來自: Taiwan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23 pm 文章主題: |
|
|
losten大, 您對於力社的財務有意見大家都知道. 問題是今天指控別人的是您, 如果您要大家來做仲裁者, 那麼身為仲裁者, 態度上就必須保持中立. 今天許多網友, 特別是也有在媒抗上出沒的網友, 大家對您的信任度不會比對左家獨, 路黎等人少. 雖然losten大您說了很多疑點, 但是就是沒有相關證據佐證. 簡單來說, 您的指控目前對於眾網友而言, 只有在您的說法成立下才成立. 但是您的說法是否成立, 這個問題是大家無法查證的, 以才需要您提供證據. 最少, 您可以將當初的力社收支明細掃描成圖檔上傳網頁給大家看, 並指出其中的疑點. 另外, 關於一些金額有數十萬卻未列帳的捐款, 也是否請提供可查證的資訊. 在什麼都沒有的狀況下, 這種指控會被視為是在搞曾參殺人, losten大您也不能怪別人會這麼想.
再來就是, 媒抗雖然是公共空間, 可是站方向來沒有跟網友們收取費用(捐款不算數, 那不是強制性的), 同時也未限制網友們在媒抗的發文使用方式. 簡單來說, 今天媒抗站方決定收工不玩了, 誰也沒資格說話, 就像眾多BBS討論版一樣, 人家不會跟討論者收費(那是免費服務), 也不會限制發文者使用自己發表的文章, 但是哪天站方不玩了, 除非有人有本事自己接下去搞, 不然就到此為止, 誰也不能說啥.
最後, 小弟認為這其實是losten大您跟左家獨大他們之間的問題, 實在沒必要每到一個台派網站就Po一欄, 是誰對誰錯大家也不了解, 不如等判決下來再說. 況且您一邊找法院當裁判, 令一邊又要找眾鄉民當仲裁, 然後又不提供事實跟證據來佐證您的說法, 您的手法會讓人感到反感. |
|
| 回頂端 |
|
 |
losten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95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26 pm 文章主題: |
|
|
你是站在祖國的立場,表揚我嗎?
謝了~!我不屑! |
|
| 回頂端 |
|
 |
Olivia
註冊時間: 2009-04-15 文章: 74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37 pm 文章主題: |
|
|
想建議L大
在聲明第一條,「本人為力社會員。力社不屬於媒抗…」
而力社已經,在您的開欄裡提到,贊成力社解散35票,反對0票,超過會員總數2/3,通過力社解散…
表示您自己也沒投反對票,現在又把解散掉的告出來,把氣出在媒抗
如果誠如您說的,廟是好廟,只可惜廟公的心不在做好事
而您既然是您所形容的萬人迷,何不集合萬人迷的資源
把您的抱負與理想,籌組一個正正當當的社團法人
以及專屬的網站討論區,衝破別站的點閱率
不用像這樣到處寄人籬下的感覺,沒掌握到核心就算了
還開欄被封鎖、寫文被吐槽、貼文被批 |
|
| 回頂端 |
|
 |
Lancu
註冊時間: 2009-06-13 文章: 56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44 pm 文章主題: |
|
|
你的「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著手在替你找尋「真理」與「正義」了,這事情完全在台北地檢署手中了,地檢署仍在偵查,他們如果決定提出公訴,公訴原告是檢察官不是你,被告也不是你,完全沒你的事了,你還這麼辛苦,到處鋪文章,想要引惹大家來對一個偵查中的案子發言,你到底想要什麼?
你到底想要什麼?
要大家給你糖果吃,慰問你的辛勞?
還是要大家給你一塊蛋糕?
還是要每個人給你大聲叫好鼓掌?
還是要每個人拿香跪拜,涕零感恩你這位神?
你的「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著手在替你找尋「真理」與「正義」了,你到底還想要什麼? |
|
| 回頂端 |
|
 |
rosst
註冊時間: 2009-06-13 文章: 15
|
發表於: 星期三 六月 24, 2009 2:58 pm 文章主題: |
|
|
| ccl 寫到: | | rosst 寫到: | | ccl 跟你,台灣小站跟這裡同一時間出現,文章都一樣,一搭一唱演技很好。是誰在養狗啊? |
請注意你的用詞!!!
我跟L並不認識
我只是針對目前的所見來說一說個人感覺
L跟媒的 枝節與恩怨 種種 種會有個是非曲直
網路上罵人要不要付出代價
無端生事造謠,臆測 是不是這次事件的推波住瀾呢?
已經上司法程序就是看證據說話!! |
是你麻吉先用狗侮辱人!別演戲啦,說不認識,還能兩人在兩網站同時間出現?騙肖ㄟ! |
|
| 回頂端 |
|
 |
|
|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