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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
註冊時間: 2007-10-02 文章: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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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六 三月 25, 2017 4:41 pm 文章主題: 邱太三的問題,同婚派應該解惑/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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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打開臉書,就看到一大堆人在罵邱太三,罵他食古不化,講什麼「我國數千年來」,又扯什麼「考考妣妣」,還給他一個「妣考邱」的封號。等我看了邱部長的發言,發覺沒有什麼錯啊,最多是「我國幾千年」讓我這獨派很刺耳而已。
邱講「我國數千年」是解釋民法1930年訂定婚姻為男女結合的原因,這沒有錯啊!不管我國是中華民國或台灣,幾千年來,被認定的婚姻結構,就是男為夫,女為妻。他的意思是說,民法這樣規定有其歷史文化的背景,未必是違憲的。他談的是民法有沒有違憲的問題,不是支不支持同婚的問題。
同性戀者祈家威申請釋憲,如果判定民法違憲,當然就要改;即使判定沒有違憲,也不等於不能改。畢竟,法律與時俱進,過去訂定的理由,即使不違憲,也不能成為未來修法與否的唯一論據。如果基於婚姻平權,保障同性戀結婚的人權,那麼就算民法現行條文不違憲,也可以予以修改。
至於「考考妣妣」是邱太三的親友提出來的,是討論到同婚對社會秩序有沒有影響,他引用來請大家考量而已。他也講了民間的其它質疑,例如庶民生活中,要將同性婚定位為媳婦或女婿?同婚典禮上,證婚如何稱呼雙方,因為已不能男方如何如何,女方如何如何了。
支持同婚者,應針對這些民間的質疑,提出說帖,為大眾解惑,對爭取支持較有積極幫助。反之,如果一味批判邱太三,盡情嘲諷,無法釋民眾之疑,恐怕事倍功半。
簡言之,你不能要求別人幫你解釋,你必須自己解釋,為大家點破,然後放下心中石頭,覺得不是什麼問題。
人家問邱太三考考妣妣,他無法回答,這樣就活該被同婚者批判嗎?拜託,他現在是法務部長,也不是同性戀,更非同盟代表,如何代表你們說話呢?他丟出一個問題,同婚者就該接招,設法化解這樣的問題。
站在有理這邊的人,不能假設別人一定都懂得這個道理,然後BJ4,直接罵人87、垃圾。立法要爭取立法委員支持,區域立委背後又有民意壓力,民間的質疑都會成他們的負擔,你如果不幫忙解決選民疑惑,如何爭取立委支持呢?
台灣光一個隨意盤查的人權問題,就有一堆人盲目瞎扯,把重視人權者打成是刁民無賴,還想發動罷免。那麼關於同婚,就算別人的質疑是杞人憂天,庸人自擾,如果沒有好好的說帖,以杜悠悠之口,庸人自擾也會擾得你立法延遲。
邱太三講的這些疑問,最簡單的回應是:「那是同婚家庭自己的問題,如果你是異性婚,一切照舊,又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民眾還腦筋打結,台灣人愛標準答案,就給他標準答案:「男男婚,兩人都是顯考;女女婚,兩人都顯妣,如果你家是異性婚,一切照舊。」
同婚典禮中,就改依姓氏稱呼,如「馬家主婚人」、「金家證婚人」之類。如果是同姓,就請結婚人擬定,參與婚禮者尊重,這樣大家品好,又有什麼問題嗎?
至於同婚後要認媳婦或女婿,如果沒有違法問題,就由家長決定,可以把男的當女婿,女的當媳婦(像政委唐鳳,他爸爸可以當他是女的,那麼唐鳳的男人不就是女婿嗎?)甚至要當成義子或義女都可以。你兒女如果不是同性戀,這問題又干你屁事?
戶籍及身分證,「配偶欄」就只是「配偶」一詞,根本沒有「夫」「妻」的字眼。同婚合法後,一樣稱配偶,又不是你的夫,你的妻,你管人家是男是女呢?
「父母欄」可以寫親生父母、養父母,也可寫父不寫母,反之亦然。人一定是親生父母生的,就算不寫母名,難道會變成是單性生殖來的嗎?單身女子買個精子受孕,那個小孩的身分證非要有父名不可嗎?最根本的是,別人的父母要叫什麼,只要合法,又干你什麼事呢?
你會說,這麼簡單的道理,邱太三難道不知道?活該被批。我只能說,邱太三講這些,只是說社會仍有爭議和誤解,修法不宜太急。何況,這該挺同婚的拍胸脯保證,用說帖澄清,才有效力啊!叫邱太三幫同婚講話,就像要求蔡英文下令修民法,你以為689萬票全是同性戀投的嗎?
挺同婚最好想清楚,法案要過,就得靠民進黨全力支持(國民黨才一二人贊同,時代力量才五席),這時最好針對各種煞有其事、奇奇怪怪的質疑,提出有用的說帖,幫民進黨化解阻力。如果「得理不饒人」,把某些民進黨人當成敵手,加以醜化,恐怕弄巧成拙,減少了支持力。
上回有同婚者誤解小英,講什麼要「開戰」,就讓我很不爽,也有不少人因此心生反感。邱太三雖然不討喜,但如果因為他,就把蔡政府和民進黨罵摻下去,難道不會有反效果嗎?
一句話,要法案通過,就不能把反對者變多,否則即將到手的鴨子,可能因為群眾亂吼一聲,就飛走了!
2017.3.25
台人部落格
http://luandar50.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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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兒 版面管理員

註冊時間: 2007-03-23 文章: 2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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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六 三月 25, 2017 4:47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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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他是來扮演黑臉的,而台北市政府則扮演白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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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派衛兵
註冊時間: 2013-04-15 文章: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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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六 三月 25, 2017 6:13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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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在綠營支持者當中不討喜的原因
主要是上任很長一段時間
在司法改革上面碌碌無為
再加上這次又說出我國數千年這種跟綠營價值觀不符合的話
至於同志婚姻這個議題
我還是認為民進黨政府能爭取到立專法就已經是極限
畢竟同婚在台灣社會經過多個月的吵鬧
整個社會氛圍很明顯共識不足
民進黨政府不可能為了少數族群把許多重要議題賠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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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
註冊時間: 2007-10-02 文章: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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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六 三月 25, 2017 7:14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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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派衛兵 寫到: | 邱太三在綠營支持者當中不討喜的原因
主要是上任很長一段時間
在司法改革上面碌碌無為
再加上這次又說出我國數千年這種跟綠營價值觀不符合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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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要幫比卡丘講話,先想想台派最好的法務部長是誰?一般會說是陳定南,但陳青天做了4年部長,司改有改到什麼呢?比較讓人有印象的是訂定選舉禮品價格。
法務部長管不了多少檢察官的,檢座是檢察總長在指揮的,目前權在顏大和。
法務部長也不能指揮辦案的,所以馬英九沒被關,根本不是邱的責任。
司改也不是法部能全盤進行的,法官就不是邱能插手的。
甚至暴民打人,警察沒抓人,或臨檢盤查,也不是法務部的問題,那是警政署的管區。
上回考試院暴民鬧場,魚夫罵邱太三,就冤枉人了
法務部長能做的是擬訂政策,部內人事調動,獄政規劃(所以阿扁現在能自由拜拜訪友)
至於個案,最多只能來暗的,但最好不會被爆料,落得干涉司法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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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望
註冊時間: 2013-07-06 文章: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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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三月 27, 2017 12:35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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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派衛兵 寫到: |
至於同志婚姻這個議題
我還是認為民進黨政府能爭取到立專法就已經是極限
畢竟同婚在台灣社會經過多個月的吵鬧
整個社會氛圍很明顯共識不足
民進黨政府不可能為了少數族群把許多重要議題賠下去 |
現在連專法都不是好時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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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74u
註冊時間: 2007-03-24 文章: 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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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三月 27, 2017 1:45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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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婚姻的原始契約型態就好了! 為何你們都這麼的蠢蛋? 要做就做徹底! 而且回歸原始意義.
原始契約型態的婚姻是兩家族集合政治權力或是財力的契約.
公民權(政治權)無法法律上結合, 但是財產卻有辦法結合!
而且, 財產能無限幾方的結合下去!
也就是說, 只要結合財產權力, 不管幾方的婚姻都能成立!
雖然, 原始契約中, 其契約產生的後代是兩家的政治權力或是財力結合.
但是, 人口太多了! 這他媽的可以忽略! 而且, 忽略也有將來的好處!
比如, 雙方都是獨生子女, 那麼就能由代理生孕而獲得雙方結合後代! 也就是DNA!
這雖然科學還沒跟上, 但是, 我們能先思考做為將來科學跟上法律的安排.
而且, 這還是法律上的創舉, 也是回歸法律上的思考.
PS. 如果哪個瘋子想嫁娶自己或是與任何非人類的東西有婚姻契約... 也就是說... 個人特殊嗜好. 而且都有實際案例.
嫁娶自己這時適用醫學(去看心理或是整型醫師), 與非人類的東西有婚姻契約這時適用動產法(契約只有雙方人類才能成立!).
美國3年前就有一個女的跟自己結婚, 但是, 配偶欄上還是空白. 因為自己不算自己的配偶, 手指也只能算做個人財產.
日本7年前就有一個男的跟遊戲人物結婚, 但是, 配偶欄上還是空白. 因為遊戲中的人物不是實際人物. 遊戲算是個人財產.
剩下的, 就是個人行為與選擇自由了. 多元家庭與雙親家庭都達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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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chen
註冊時間: 2009-02-23 文章: 1136 來自: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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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三月 27, 2017 7:53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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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講了「我國千年論」與「考妣論」之後被轟成「妣卡邱」,這印證了他之前所講的一句話檢察官「無法自清,就是被別人清!」。
不過我覺得在同婚釋憲辯論庭上,邱太三有意地反同婚,是想「棄車保帥」,好讓小英和民進黨在同婚議題上「事主變公親」。
可惜最近多位民進黨要員接連大暴走,是不是如陳芳明所說暴露出蔡政府的危機?
--邱太三的「我國千年論」與「考妣論」
--李永得怒嗆「警察國家」
--邱議瑩嗆「酸民真的好辛苦」
--林岱樺「放生說」和遭爆料關說中油人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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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侍一郎 特區作者

註冊時間: 2007-03-31 文章: 1887 來自: 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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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三月 27, 2017 10:16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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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是不是也該訓練一下自己,有沒有辦法靜心聽別人到底在說甚麼?說了甚麼?否則真相到底是真相?還是只是情緒?或者原來自己也只是情緒的奴隸而已呢?
由於網路的發展迅速資訊的傳遞大量而頻繁,卻可能失卻或者疏於檢視能力,再加上恐慌於被脫落感,因此情急而囫圇吞棗,然後如鯁在喉急於吐露,等複雜情緒的交叉感染,造成這個集體數位化情緒併發症蔓延致之的現象吧?!
只看到妣考邱的台灣社會
作者:單厚之
政事觀察站2017年3月25日
憲法法庭昨天進行同婚釋憲案的言詞辯論,這是亞洲第一場的「同婚釋憲」、憲法法庭首次全程直播,結果「考考妣妣」卻淹沒了所有討論的過程。
舉國上下忙著嘲笑「妣考邱」,沒有人願意去瞭解各方的論點。直播、透明似乎不僅沒有促進社會的對話,反而讓焦點更模糊了,不知道大法官們會不會有點後悔?
或許很多人會覺得這場辯論很好笑,但如果認真看,會發現這場辯論其實很精彩。
現在有些人平靜、有些人激動,但基本上沒有一個是輕佻、開玩笑的。在場每一個人思考的都是,如何保障同志的權益,而不是侵害同志的權益,只是每個人偏重的點不同。
嚴格來講,這其實是一場沒有反方的辯論。在場沒有一個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我們習慣把所有意見不一致的人,都當成了敵人。大法官們還在找答案,網民心中卻已有答案,一個看不順眼,就上前圍毆痛打。
昨天的辯論,憲法法庭事前提出了四個爭點:
一、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二、 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三、 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四、 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如果連問題出在哪裡都不知道,問題就不可能被正確的解決。在這樣的辯論中,怎麼問問題、找出問題,其實是比採取什麼立場更重要的事。而從這個角度看來,邱太三的表現,其實是相當不錯的。
辯論過程中,大法官提出了:是《民法》不允許同婚違憲,還是沒有其他法令規定同婚這件事違憲?如果有其他法令允許同婚的話,是否還違憲?
而邱太三則問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如果《民法》違憲,那是什麼時候開始違憲的?之前不違憲的理由是什麼?
網民KUSO說邱太三是「妣考邱」,民進黨立委毫不留情的大加撻伐,行政院長林全切割說邱的講法「不是行政院立場」。
但我看完辯論之後的感覺是,邱太三其實是「獨孤求敗」,希望能夠被駁倒、被推翻,但卻無法如願。聲請人跟鑑定人,都沒有回答他的問題。
在激烈的對立中,有些人在乎憲法,有些人卻只在乎勝負。湯德宗大法官在會中就提到,民意機關立法院有權利、也有義務該先對爭議做成決定,現在的狀況是否已經到了「代議政治失靈」的程度,必須要靠違憲審查來補強?
如果大法官會議過度積極,會變成沒有民意的釋憲機關,否決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民主應該是人民當家作主,不等於由法官統治。
昨天其實是一場很精彩的辯論,有很多值得省思的觀念交鋒。如果整個社會只看到「千年社會規範」、「考考妣妣」,卻不能靜下心來思考、對話,其實是很可惜的事。
只在乎輸贏、只會嘴砲、視野狹隘的社會,是談不上進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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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中復台

註冊時間: 2010-05-28 文章: 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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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望
註冊時間: 2013-07-06 文章: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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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三月 27, 2017 11:37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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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講台灣的事情,為什麼要跳出台灣的情境?
台灣也要模仿美國的高稅率和社福政策嗎?
真要講美國的問題,假設美國要將同婚合憲的大法官判決撤銷,
會有一個小小的問題:已經結成的同性婚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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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台灣的情境,在我感覺,各方都缺乏爭「論」的意願與能力,
並且種種情況異常的混沌不明,
在此情況下,跟同性婚姻在道德上的對錯無關,
現在就是不適合推這個,不管是專法或民法,都不是時機。
說難聽一些,就算是所謂的同運人士,心思有放在議題本身嗎?
附帶一提,DPP在勞工議題或勞資議題上跌倒,請不要妄想能在同婚議題上站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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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中復台

註冊時間: 2010-05-28 文章: 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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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三月 28, 2017 1:51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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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謠言「同性伴侶只能是法律的陌生人?」同運不敢告訴你的真相:
現行法律本來就允許同性戀成家,同運的訴求現行法律都可以做到。
根本不用藉由「拆毀婚姻定義」才能達到目的,這些人在刻意欺騙,製造社會、家庭、世代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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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上的家屬不以登記為一戶為前提(法務部86律字第039308號函釋),如有「同居事實」,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現行民法承認同性伴侶可獲得家屬般的地位。
當同性伴侶依法取得家屬地位後,享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可以享有民法上家長與家屬的扶養權利與義務(民法1114條、1115條、1116條)
(2)同性伴侶如能舉證其為有「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的家屬,依法可成為稅法上認列扶養的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一、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如果你的伴侶是未成年人、或滿20歲的學生、身心障礙者(殘酷兒)、或是無謀生能力者,而且還要加上你們打算永久同居生活的條件(這樣才符合民法1123條家屬地位的要求),下次報稅時,你可以依法將伴侶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免稅額中。
至於所得稅法的家屬,是否必須與扶養人設於同一戶籍?大法官415號解釋明文:「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亦即,關於稅法上家屬的判斷標準,並不以性傾向、是否登記於一戶為區分標準,而是以共同生活客觀事實之有無作為家屬身分取得之條件。
假如稅政機關以民眾無法舉證為由,將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同性伴侶排除於認列扶養名單外的話,似違反大法官之意旨。因此,正確解決之道應係修改所得稅法,增設認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客觀判斷標準,而非動員同性戀者修改婚姻定義。因為如僅擴張婚姻定義至同性結合關係,其他不願結婚只願當家屬的同性伴侶(毀廢派&不願出櫃的同志不想結婚)、以及其他無血緣關係的家屬仍無法從中受惠。
(3)如伴侶基於共同生活客觀之事實(民法1123條),將其伴侶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所得稅法第17條),該納稅義務人在社會救助法上,亦可被計入為同性伴侶的「家庭人口」(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4)當同性伴侶在外流浪,經警察機關通報為遊民,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警察機關應通知家屬(包括同性伴侶)領回。同性伴侶在外流浪的因素可能有:對方是失智的老年同志或因吵架離家出走。不論離家因素為何,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同居人,在法律上均有給予一定的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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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侍一郎 特區作者

註冊時間: 2007-03-31 文章: 1887 來自: 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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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三月 29, 2017 10:21 a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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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開新欄就藉此欄吧!
我承認我並不是甚麼中立公正正義人士,而是一個偏向者(偏愛台獨),不喜歡中國,對中華文化一向抱持接近鄙視的懷疑態度!同時對某些從蔡英文上任之後,假批評之名實應另有居心的非善意說詞,無法苟同甚至已達不爽的領域!諸如:死盯民調等同唱衰蔡英文,要林全、賀陳旦、邱太三下台,而且幾乎從上任之初即已開始,這些情緒先行者,顯然無心看現實事實的作為,時至今日並未稍歇。
所以我就先推新的電子報(綠色傾向)「民報」,也推個人相當欣賞的,冷靜而犀利的評論者林保華新文章。
民報
林鄭當選第一天就算帳,台灣應引以為戒
林保華:2017-03-28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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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望
註冊時間: 2013-07-06 文章: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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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四 三月 30, 2017 10:54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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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一句話沒講清楚,補充一下:
如果一個人因為食物中缺乏蛋白質而生病,拼命補充糖分應該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蔡英文和民進黨在一例一休所顯示出來的勞工議題上跌倒,就只能從勞工(受雇者,大多數的選民)議題上重新站起來。(我並不是說說蔡政府應該推動二例。)想要透過同婚法案來彌補硬推(這時候怎麼沒看到蔡政府的「溫和審慎」?)一例一休所造成的損傷,那是不太可能的。甚至,雖然動機良善,卻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附帶一提,蔡英文聲望直落三的最大原因,我覺得大概是這樣的:
支持群眾期待的是,蔡英文用溫和審慎的手段來對待、連結藍營的中下階層,用嚴正剛毅的手段來對付藍營的(大)權貴階層。
結果,現況讓人感覺,好像有點是反過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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